供應商對招標文件如有疑問要求澄清,應當在【投標供應商須知前附表】明確的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采購機構,采購機構視情以適當方式予以澄清,如有必要,在不標明問題來源情況下,采購機構可將答復內容以公告或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已申領招標文件的供應商。
在招標的整體流程中,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內容是非常重要的一個環(huán)節(jié),對于眾多投標人來說,準確的理解招標文件以及及時獲取更新信息是決定投標成功與否的關鍵,而對于招標方來說,確保所有參與者都充分了解項目需求,有助于提高競爭力并最終選擇到更為合適的供應商,在投標截止時間前,采購機構可以對已發(fā)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和修改。
澄清的內容是不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采購機構可以采取發(fā)布澄清公告或書面函告等形式通知所有已申領招標文件的供應商,澄清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澄清或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采購機構將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15日前,發(fā)布公告并且書面函告所有已申領招標文件的供應商,同時將修改后的招標文件通過系統(tǒng)或光盤發(fā)放相應供應商;不足15日的,將相應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投標供應商應當根據(jù)公告,及時線上獲取或現(xiàn)場領取修改后的招標文件,并按照修改后的招標文件重新編制投標文件。未修改的,后果由供應商承擔。
采購標的、關鍵技術參數(shù)、資格條件等內容需修改的,采購機構將重新發(fā)布招標公告,并書面函告所有已申領招標文件的供應商。